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14 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答案卡損壞無法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屬應檢人自行損壞,導致資訊設備撕裂該卡無法讀入者,以零
    分計算。
二、經查證屬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資訊設備產生損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影印該答案卡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
    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併同原答案卡由
    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封印存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