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 。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