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30
法規名稱:
廢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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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閱卷申請人閱卷,應於二小時內完成,不得故意遲延閱卷之進行; 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二小時。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單位人員得終止其閱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