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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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測驗之實施: 
   (一) 學科測驗:
        1.辦理單位應於每一試場安排監考人員二人,並按學科測驗試場
          注意事項及監考人員注意事項執行監考工作。
        2.辦理單位應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所附檢定職類
          試題標準答案進行初、複閱,並將應檢人員成績登錄於合格人
          員名冊成績欄內。
   (二) 術科測驗:
        1.單位應於各職類檢定前,召集各職類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舉行評
          審協調會,藉以充分瞭解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齊一監評作法
          及評分標準。
        2.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試題、評審表、術科測驗監評人
          員注意事項及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監場及評分
          工作。
        3.辦理單位按各職類評審表及成績表,將成績登錄於合格人員名
          冊成績欄內。
        辦理單位應依據各檢定職類成績繕造合格人員名冊 (含學科及術
        科成績) ,備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用。
   (三) 辦理單位應對學、術科測驗成績之一及格者填發「技術士技能檢
        定學科或術科測驗成績證明單」交應檢人員,並繕造單項合格人
        員名冊函送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等三單位,俾供免試及查證之
        依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