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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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術科測試所需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製訂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題庫屬新命製者,應於完成試題命製時,依試題內容訂定該職類
        級別自評表(如附件十八),並配合試題試作做最後檢視修正,
        以供設置術科測試場地單位據以辦理。
  (二)題庫經整理修訂後,其場地及機具設備變動時,應重新修訂該職
        類級別自評表。
      前項第二款自評表修訂,涉及機具設備重大調整,且術科測試辦理
      單位需籌編預算者,技檢中心原則上應於新試題啟用日前二年公告
      周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