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術科測試所需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製訂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題庫屬新命製者,應於完成試題命製時,依試題內容訂定該職類 級別自評表(如附件十八),並配合試題試作做最後檢視修正, 以供設置術科測試場地單位據以辦理。 (二)題庫經整理修訂後,其場地及機具設備變動時,應重新修訂該職 類級別自評表。 前項第二款自評表修訂,涉及機具設備重大調整,且術科測試辦理 單位需籌編預算者,技檢中心原則上應於新試題啟用日前二年公告 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