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1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
費或執照費:
一、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