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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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為輔導服務轄區關廠歇業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可專案
      規劃辦理失業勞工職業訓練,其所需之訓練費用應優先於其年度分
      配之預算內支應,辦理關廠歇業被資遣失業勞工轉業或再就業職業
      訓練,基於訓練時效,如有需要,得規劃分階段跨年度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