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 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垂直靜荷重與靜荷重係數之乘積,垂直動荷重與動荷重係數之乘積, 二者之綜合應力。 二、垂直靜荷重與靜荷重係數之乘積,垂直動荷重與動荷重係數之乘積, 水平荷重及風荷重,四者之綜合應力。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靜荷重係數應取一‧一以上,動荷重係數應取一 ‧二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