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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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虛報、浮報或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等情事,除要求全額或按比例繳回獎助款項外,並視情節嚴重性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