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虛報、浮報或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等情事,除要求全額或按比例繳回獎助款項外,並視情節嚴重性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