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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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之財產清冊如下:
  (一)新臺幣二萬元以下所購置之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終止補助時應
        繳回補助之分署並列為單位財產。
  (二)本部補助所購置之設備,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