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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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經查核,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校
      院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