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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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費用補助標準: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
      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本局依下列標準支付承辦訓練單位訓
      練費用:
   (一) 結訓學員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乘以結訓人數支付。
   (二)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依下列方式支付:
        1.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個人訓練費用
          單價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2.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離退訓者,依個人訓練
          費用單價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