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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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費用補助標準: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
      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本局依下列標準支付承辦訓練單位訓
      練費用:
   (一) 個人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結訓學員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百分之七十乘以結訓人數支付。
   (二)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依下列方式支付:
        1.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核定個人訓練
          費用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2.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離退訓者,依核定個人
          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三) 本局另得視各班次特定功能性、辦理地區及招訓目標對象特殊情
        形,依實際需要調整核定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補助比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