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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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經評鑑員訓練並參與評鑑機構安排
      實地評鑑觀摩二場次以上,始得擔任。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