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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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督導及查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三十日內,至少進行一
        次職場訪視(如附表八)。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以視訊、電話或實地等方式查核相關資
        料,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
  (三)前款查核結果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位改善,並
        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執行單位得依第十二點規
        定辦理。
  (四)執行單位應按月彙送本計畫之執行情形,並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送年度執行報告至本署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