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一)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電話 訪問、實地訪視抽訪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應接受本局預告或不預告訓練訪視評核活動,並於本局實地訪視 評核時,由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之員工親自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 過程,不得委由其他單位人員代為回應。 (三)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視本局需要配合辦理訓練績效評估 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