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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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一)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電話
        訪問、實地訪視抽訪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應接受本局預告或不預告訓練訪視評核活動,並於本局實地訪視
        評核時,由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之員工親自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
        過程,不得委由其他單位人員代為回應。
  (三)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視本局需要配合辦理訓練績效評估
        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