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其
餘由學校自籌。補助額度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額度:
1.每一實務學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九十萬元。。
2.每一訓練學程計畫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含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費、工作人員費、出席費
、講師鐘點費、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租車費、優秀學員獎
勵、訓練就業服務費、課程設計費、雜費及行政管理費。各項經
費補助標準如附件。
前項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及協同主持人費,其編列應符合教育部
規定及學校章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