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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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且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辦理核銷:
  (一)請款收(領)據或發票。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六)全期受訓學員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七)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八)由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學員名冊、出缺勤統計表及學員成績
        表。
  (九)學員簽到退表。
  (十)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一)其他必要之文件。
      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
      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
      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
      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