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且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辦理核銷:
(一)請款收(領)據或發票。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六)全期受訓學員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七)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八)由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學員名冊、出缺勤統計表及學員成績
表。
(九)學員簽到退表。
(十)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一)其他必要之文件。
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
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
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
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