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單位不服績效審查結果,得於審查結果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具績效審查複審申請表(附件四)及相關資料,向審查 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申請單位申請複審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 申請。 申請複審案件符合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安署,職安署認 有必要時,得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現場查核。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前項現場查核後,應將現場查核結果及相關 資料陳報職安署依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