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局原則上於年度之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分四季將款項撥付 各地方政府運用,其撥付比例原則上依序以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 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十之比率撥付,並得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 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調整之。 地方政府於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 明細表」(如附表八),詳列預定辦理訓練計畫、人數、期程及預 算經費並掣據(抬頭開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函請本局 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