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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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安置單位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之協助費
      用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支付:
  (一)安置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為限。
  (二)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醫療協助費用,得覈實申請補助。
  (三)安置單位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必要育兒設施設備,得覈實
        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