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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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
      女之協助費用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支付
      :
  (一)安置費用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半日者新臺幣三百元。但有特殊情
        形,經本部同意者,最高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
        三百五十元為限。
  (二)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所需醫療協助費用,得覈實申請補助。
  (三)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必要育兒設施設
        備,得覈實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