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57
法規名稱:
廢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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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補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