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署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提案單位有 以不實資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內容者、成效不 佳或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署提 出書面說明者,本署得視其情節不予補助或減少、停止、撤銷或廢 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補助款項,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