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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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獎項之決審作業,由決審召集人召開決審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決審會議針對複審綜合討論會及傑出個案審查會議之結果進行討論
      ,經共識後決議獲獎名單。
      決審會議未能依前項取得共識時,得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發起表決
      ,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