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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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以書面限期繳
      回已頒發之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一)頒獎後三年內,有第三點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
        之重大缺失。
  (二)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