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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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申請年度在職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規劃)。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與助教名冊及其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但大專
        校院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以上之有
        效證書影本,且須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仍屬有效。
  (九)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或專職人員名冊。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影本。
  (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二)勞工團體應另檢附一年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相關證明文件
          。
  (十三)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八款所定本署 TTQS 評核證書,其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
      開訓日前屆滿者,應於訓練班次開訓日前一個月補具通過 TTQS 評
      核證書,始得辦理招訓;未補具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獲得本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者,應另檢附
      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證書。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取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者
      ,應另檢附其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單位未於招訓前補正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之訓練場地文件
      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之辦理。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分
      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
      借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