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 ,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前項所定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之課堂講習及不得低於十小時之實 例演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測驗及受訓之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實 施。 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