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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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辦理本要點之經費,應依轄內視障按摩業者人數估列經費
      ,提送經費需求書經管控單位核定後,分上下半年,於每年度一月
      及七月填具領款收據,報管控單位撥款,於當年度七月及十二月前
      辦理經費結報,並將執行情形及報告送管控單位備查,管控單位應
      按季彙總轄內地方政府報告送本署備查。
      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而設立之
      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
      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併專戶存款孳
      息繳回(不分列本要點孳息),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
      入一併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