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第 14 條
受領補助者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不實領取之補助經費,屆期仍未
繳回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受領補助者未繳清前,不得申領本辦法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