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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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
        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訓標
        準與名單公告方式,及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
        注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
          ,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
          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
        3.訓練單位如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
          超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
          知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各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
          日起三日內,至 TIMS 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
          班者,最遲不得逾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
          辦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四)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五)簽名切結,如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四)訓練單位應至本署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
        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並應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
        、且最遲不得逾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TIMS
        系統事宜。
  (五)TIMS  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
        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
        檢核,經 TIMS 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失業者身分時,訓練單位
        應與報名者再確認;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失業者身分,則應由報名
        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本作業規定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甄試所需
        評量表由地方政府自訂之;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
        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
        法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
        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
        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
        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
        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
        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
        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
        ,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
        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
        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
          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
          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 TIMS 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名單及甄
        試正取人員名單,並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甄試備取人員名單則
        依總分高低排序。
      前二項有關辦理招生、受理報名及甄試作業等原則,地方政府如有
      其他作業方式可達到第一項所定效益,得依地方政府內部行政程序
      專案核定後辦理。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一)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九十日就業輔
        導期間。
  (二)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
        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三)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四)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
        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於結訓後九十日內均
        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
        (不含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
        )之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
      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他
      方式通知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最低錄取分數、錄取人員報到應注
      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並公告由 TIMS 系
      統列印之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
      案。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參加甄試人員對試題有疑義時,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三個(含
        )工作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
        ,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
        ,不予受理。
  (二)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
        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
        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
      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
      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