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為確保職能導向課程品質,勞發署應訂定審查標準作為審查依據, 該標準應兼顧分析、設計、發展、實施、評估等構面之品質,審查 指標如附件二。 辦訓單位參酌前項審查指標發展職能導向課程,完成實際開班訓練 及學員學習成果評量後,於職能平台向勞發署申請認證審查。 勞發署受理後,邀集相關專家依第一項審查指標進行審查。 辦訓單位應擔保職能導向課程內容並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相關侵 權情事者,應由辦訓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及人員求償時,辦 訓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