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8:54
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14
十四、委員會議之議事,應作成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 開。 會議簽到簿與會議紀錄應列入監理會重要檔案,於監理會存續期間 永久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