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協辦機關提供之推介名冊,用人單位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面試並 回報僱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僱用人員人數與 資料)。 用人單位若未遴用足額,依其意願可再請協辦機關進行推介,用人 單位應於二個月內,完成遴選僱用及報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