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14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於
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拒絕
    時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或
    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