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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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
      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計畫書、預算需求、經費明細送本部審核下年度訓練經費。
      經本部核定補助計畫之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後,應檢附修正後計畫
      ,報經分署核定後補助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
      。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圖如附件三。
      地方政府應於核定訓練單位申請計畫後一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含
      經費)函送分署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