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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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另行公告辦理促進視覺功能
      障礙者就業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辦理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不
      受第四點第二項、第五點及第七點等規定之限制。
      地方政府轄內如有颱風、地震、疫情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視
      障按摩據點營運困難時,得依第四點第二項辦理視障按摩據點維運
      費補助事項,不受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等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