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14 條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
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