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