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