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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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認可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
  (一)經通知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收受訓人員。
  (三)以任何形式將訓練業務轉予其他機構,非自力執行訓練作業。
  (四)未依規定課程內容及時數辦理。
  (五)依會計帳冊查核結果,有嚴重缺失。
  (六)招收之受訓人員資格不符,或招收人員與實際受訓人員不符。
  (七)申請認可、備查之文件虛偽不實。
  (八)認可期間內,不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九)其他違反本部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訓練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申請認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