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
類限推薦 4 人(組)。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
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
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
證明。
3.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6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9 日受理網
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四)競賽日期:106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
21 日(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2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另得取佳作數名
(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