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績優事業單位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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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審結果公布二週內,事業單位有異議者,得以書面向本部申請複
      查。本部受理後,應於二週內送評審小組於一個月內完成複查。
      前項複查結果由本部函復該事業單位,涉及變更評審結果者,並應
      副知各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