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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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
        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或獎勵。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
  (六)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者,
      本署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