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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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並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