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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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法律關係終止後二個月內,將所完成之工作、
      辦理進度與未完成案件等相關公文檔案及資料移交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退還賸餘款項及辦理財產點交,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接續處理
      。移交後所生爭議可歸責於直轄市政府者,直轄市政府應負相關責
      任。
      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六個月,依本計畫規定就執行成效
      及後續規劃準備,向本部發展署提出說明報告;屆期未提報或未依
      規定提報者,視同放棄接辦或繼續委辦,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收回
      辦理。
      經推動小組辦理委辦期滿前評核後,評核結果供本部參酌,以決定
      委辦期間屆滿後之辦理方式。本部並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三個月,
      以書面通知直轄市政府決定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