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14
十四、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屆滿後,後續辦理方式如下:
  (一)接辦:經評估執行成效良好,且具經費自籌能力者,同意由直轄
        市政府接辦。
  (二)收回:經評估執行成效不佳,或未具經費自籌能力者,不再繼續
        委辦,由勞發署各分署收回辦理。
  (三)繼續委辦:經評估執行成效良好,且雙方同意繼續委辦者,由本
        部繼續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並由勞發署規劃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