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安全維護及保密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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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測試辦理單位有技能檢定保密事項資料遺失或洩漏之情事,應立即
      將事故發生情形及所採應變措施,迅速向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及
      技檢中心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