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學員於訓練期間,如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 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之前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 續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