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
類限推薦 4 人(組)。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每職類
得增額提名進修部學生 1 人。以團隊組合之職類,其提名單
位必須為同一報名分區範圍(考量集體創作職類以 3 人組成
之特殊性,自 109 年起參賽人得跨區報名)。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計畫,得依投保
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分署審核
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
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
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9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至 1 月
13 日(星期一)受理網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四)競賽日期:109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4
日(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
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如單一分區之競賽場因
停課等事由無法如期辦理,則該競賽場所辦理之職類三區皆延後
辦理;競賽日期有所異動時,將於技能檢定中心與各承辦分署官
網統一公告。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
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青年組:
A.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 2 千元、金牌 1 面、獎
狀乙幀。
B.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
C.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
D.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2)青少年組:
A.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2 千 4 百元、金牌 1 面、獎
狀乙幀。
B.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1 千 2 百元、銀牌 1 面、獎
狀乙幀。
C.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8 百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
D.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