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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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團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避免有外帳及保留秘密帳戶,並隨時檢討,
      以確保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財團法人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