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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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本貸款或轉催收時,承貸金融機構應通知經
      理銀行,並自提前清償日或轉催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