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獎助雇主僱用人數,以其投保就業保險及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總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超過一百人; 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獎助三人。 前項所定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總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 一個月為基準。但無最近一個月之投保人數資料者,以申請日當月 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