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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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貸款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撥付信保基金設立專款,信保基金提供
      等額之相對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其不足以
      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支出時,由本部及信保基金分別補足
      各應負擔之金額。
      本貸款得視申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
      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
      用保證。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
      ,保證手續費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失業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所定之保證手續費率計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